四、州的法律和法规在德国,州宪法和州法律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根据《波恩基本法》的规定,州一级最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州议会,它由国民选出的议员组成。除了萨尔州、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莱茵兰一法尔茨州的州议会的任期为五年之外,其他十三个州的议会的任期都是四年。各州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相仿,也有议长、议会主席团、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在巴伐利亚,除了州议会以外,还有州参议院,代表州内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团体。参议院也有权参与州的立法。由于《波恩基本法》规定的联邦的立法权十分广泛,所以各州可以自行立法的领域并不多,主要为:各州的组织机构、地方权利、警察法、教育事业、救援事业、抗灾、广播和新闻事业、建筑法规、文物保护。由于州议会的立法任务不多,故其主要的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州宪法和法律之外,由州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等,也是德国的法律渊源。由于所有的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都要由州政府来贯彻执行,因此,州政府的使命主要是贯彻法律,并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制定各种政策和行政规定,如教育、文物保护、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等诸多工作的落实,都是通过州政府建立机构、颁布法规来进行的。五、习惯法习惯法,是德国法律明文承认的法律渊源。“在德国,形式上只承认两种法律渊源,即成文法律(Gesetz)和习惯法(Gewohnheitsrcht)。”在德国,习惯法包括所有有规则的、普遍的公众的惯例,这些惯例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具有约束力。在德国,习惯法至现代仍保留着法律渊源的地位,是受了德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前所述,在日耳曼人的早期生活中,适用的就是部族习惯。蛮族国家建立以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但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德意志帝国时期,地方习惯法仍然是不成文的,但其保留了一个相当于甚至超越成文法的重要地位,即使是帝国法令,其地位也不如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