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从旁观者看,可能是一种可叹的孤独,而从当事者看,也许正是“唯我独尊”。而要真正产生有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视史实,又重视现实并带有超前性,即前鉴于古人,后不让于来者。至少,包括WIPO知识产权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版权法在内的一批庶几可立于世的专著,是绝无“唯我独尊”式的孤独。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史料,初看也许会给人一个问号:在因特网时代,它不显得多余吗? 正如80年代有关“信息社会”论的热,是由计算机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目前,“知识经济”论之热,则是由计算机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当人们谈及,传统的农业经济及工业经济的特点是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则是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时,均会想到:知 识产权恰恰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或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隐形化”。事实上,网络环境还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隐形也”。例如,通过网络出售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均已与传统的市场上出售有形磁盘、光盘等销售活动大相径庭了。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上述第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本国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以保护。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挡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所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看来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也应及早研究对策。 而研究对策的前提,是我们应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及难点问题。 在哲学上,20世纪初列宁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论战结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学理论,并没有再度产生出“物质不见了”的较广泛的回声。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数字化”为“基本粒子”的现实,则在版权领域实实在在地产生出与世纪初理论家们面对所谓“以太”而产生的“重大发现”。这再次向人们展示出了解历史的必要性。因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而推出的“弱化”理论,与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论完全不同。即使人们不愿苟同中山先生的理论,也很难否认其理论多少有点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数字技术推出的“弱化”,则是历史上已在哲学界及版权界均被多次否定的旧论的重复,只是缺乏历史知识的论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实际工作者少走弯路方面,史料将显示出自己的价值。因此,这本版权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将被证明具有不可否认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