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法院通过举办裁判文书改革研讨会、评比会等形式,发表了不少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文章(包括经验介绍材料),评选了一批优秀的民事裁判文书,受到从事民事审判的广大法官的欢迎和好评。早在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要对1992年6月以办公厅名义下发、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样式)进行全面修订。这是考虑到,一方面随着新的法律的陆续颁布、原有法律的修改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积极推进,试行样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自试行样式实施以来,裁判文书的制作水乎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且制作出一批优秀的裁判文书,但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仍然不高,主要表现在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写明证明的内容,对控辩(或者诉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不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判决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当时,由于对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已作了修正;按照国家立法规划,1979年制订的刑法也将于1997年进行修订。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先对试行样式中的刑事部分,即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修订,再对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修订。经过努力,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鳅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修订样式),并决定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大力推进控辩式审理方式,改革刑事诉讼文书特别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备受广大法官关注,对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从而提高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