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自公元1644(顺治元年)至1911(宣统三年)年,其间经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共10个皇帝。在这268年当中,清代的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监候、绞监候即死缓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本书收录并介绍了74个案件,其中包括因政治或其他问题而被告发,其后在不断揭发、审理和抄家当中,又发现有巨大经济问题的案件,如年羹尧、和砷等人的8个案件。本书可使读者了解到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的作案、败露、破案情况,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一些案件的审理经验以及审理当中存在或发生的问题和严重教训。清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政权,稳定统治和社会秩序,安定民心,对各级官员的犯罪,样别是较为突出的经济犯罪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并依法惩处。对高级官员经济犯罪的惩处,则更具有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