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新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性和基本原理。一是通过揭示信托现象及其社会关系,指出应当在现行民法理论中发展信托权理论,为协调国家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提供法理依据;二是通过揭示“契约丢失”现象,指出应当认识和建立“私权公法化”理论,为保障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后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者和利益提供理论依据;三是通过揭示“间接控制”的原理,指出新法人治理结构将是必然的选择,并运用市场理论、制度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具体指出,新法人治理结构将把经营权利分为经理决策权、企业管理执行权和会计监督权三个部分,在法律的监控下,通过市场竞争,由经理公司、企业管理公司和会计公司分别行使、互相制约和共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