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司法化》的基本观点是宪法的司法化。上一个世纪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就在于没有真正把宪法作为一部法并通过法院来实施。《宪法的司法化》一书的诞生反映了我9年来在北大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对我国宪法苦苦探索的过程。《合同法》的一份合同,但后来发生纠纷时,法官以当地政府规章来裁判此案,而这部规章可能违反宪法,但法官并没有行使司法审查权或宪法解释权来否认这一违宪的规章的法律效力。如果能够提供这样一个宪法司法化的渠道,这一规定早就可能被宣布违宪而无效。因为这一规定在两个方面是违宪是:第一,第一规定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因为没有侨属或台属亲属关系的大学生根本就没有资格来办理出国手续,有侨属或台属关系的大学生和没有侨属或台属关系有大学生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学生出国求的前提条件并不决于自身,而首先取决于自己的父辈的不平等性实质上是一种封建的世袭制观念在当今的表现。第二,这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因为公民本应既可以在国内念书,也可以在国外念书,但这一规定就将那些想出国读书而没有侨属台属关系的学生拒之于门外,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