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通常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古代,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使用“国际法”一词来表达。由于各国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引起了学界对古代有无国际法这一问题的争论。本书对古代中国国际法这一课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全书共分十一章第一章 导论。本章批评了认为古代没有国际法的观点,指出古代有国际法,并用东方和西方古代国家的实例加以证明。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古代中国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国际条约、礼、义和经。第二章 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第三章 古代中国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家的构成有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古代中国的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两种。古代中国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同时古代中国国家负有守约义务、司法义务、道德义务,权利和义务统一不可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承认主要包括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古代中国国际法的继承包括国家的继承和政府的继承。第四章 国家领土。古代中国虽然没有国家领土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但却存在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则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古代中国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先占、添附、征服、割让、时效和归还。边界和领土不可分,古代中国对于边界争端非常重视,边界的划定多以河流、山脉为界。第五章、外交关系法,是古代中国国际法中较发达的部分。古代中国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可以分为中央外交关系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其中中央外交关系包括君主和外交部门;外交代表机关即外交使节。古代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关于使节的种类、等级、特权、任命、接受使节的礼仪和使节的终止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经过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及宋辽夏金时期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与规范化。第六章 条约。古代中国的条约法也很发达,条约实践内容丰富。古代中国条约的缔结过程包含着相当大的宗教成分。其中包括礼仪的成份。古代中国,缔结条约的仪式主要有会坛、杀牲、执耳、歃血、载书、告神。条约订立之后,将其副本藏在盟府。条约是由国家缔结的,只要一个条约是合法的,缔约各方就必须善意履行,此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自签订之时无效。条约可以因战争而终止,也可因单方面废约而终止。第七章 国际组织。古代中国的国际组织称作“盟会”或“盟”。上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北盟会、南盟会和总盟会,其职能主要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中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指三国时期的吴蜀联盟。近古时期的国际组织主要指宋金联盟。中古和近古国际组织的产生宗旨相同:三国之间连年攻伐,元气损耗殆尽,任何一国都不能消灭其他两国而独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弱小的两国为了自保,除了加强武器装备和防守外,不得不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际组织。第八章 古代国国际经济法。古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定义不同于现代国际经济法,仅指国际贸易法而言。关于贸易管制和对进出境货物的限制,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开始,以后的三国、东晋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宋辽夏金时期都有所规定。第九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古代中国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强制解决方法和非强制解决方法两大类。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和干涉。非强制解决方法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指仲裁和司法解决。第十章 古代中国战争法。古代中国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都使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古代中国战争法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如旗鼓而战、不伐丧国、禁灭同姓国家等。此外,古代中国战争法对于交战国的人民、间谍、中立等问题也都有所规定。第十一章 结论。本书在考察大量历史事实的基础上,雄辩地说明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存在。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毕竟不同于近现代国际法。它有自己的特点,尽管古代中国国际法与近现代国际法有着质的特殊性,但它的历史地位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借鉴意义却是不容抹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