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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冲突法论

契约冲突法论

定 价:¥14.00

作 者: 傅静坤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标 签: 商法

ISBN: 9787503629990 出版时间: 1999-12-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0cm 页数: 260 字数:  

内容简介

  契约冲突法是冲突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社会中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中,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关于契约的法律冲突,因此,就契约法律冲突进行专门的论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契约的种类繁多,本身的问题又比较复杂,适用于某一种契约或契约中的某一问题的规则未必能够适用于其他的契约类型和契约中的其他问题,因而,要想对其作出比较全面的论述是十分困难的。正因如此,在各国的冲突法著作中,学者就契约冲突法常常仅作一般的论述。而莫里斯就指出,如果要对契约冲突法进行完整的论述的话,应当用一百页纸才能够完成。然而,随着现代国际经济的发展,有关国际性契约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回避对它的研究是不正确的。所以,作者专门针对契约法律冲突撰写了本书,以期对契约冲突法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本书共分“导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的自体法”、“有关某些特别问题的法律适用”、“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和“有关契约的区际法律冲突”等五章。通过这些章节的论述,作者试图指出,契约冲突法的理论体系是由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和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以及区际契约冲突法等三个部分组成的。在第一部分当中,作者指出,契约冲突法是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并以自体法理论为基本的冲突规范体系。按照这一原则,在确定契约的自体法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核心的原则,因而,无论是当事人的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乃至于推定的意图都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当然,随着国际上对过度 的契约自由的限制,在冲突法上,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和自体法的适用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公共秩序和直接适用的法律都成为在确定契约自体法或是否适用自体法时应当考虑的问题。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传统的冲突规范也在某些特别的问题上发挥着作用。在第二个部分当中,作者指出,由于国际性契约有史以来就具有的统一性,加上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某些契约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国际公约、惯例和示范法,从而使国际契约的条款得到或将要得到一定的统一。通过这种实体内容的统一,契约法律冲突也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到遏制。此外,鉴于各国在其国际私法中所规定的契约法律适用规则各不相同常常会导致“挑选法院”的现象的出现,因而,国际上长期致力于发展某种统一的冲突法规则,而有关契约的冲突法规则的统一国际立法也逐渐增多,从而使某些范围内的契约法律冲突找到了统一的解决办法。最后,在第三个部分,作者指出,在国际契约法律冲突之外还存在着一国之内的区际契约法律冲突,这种种突的解决主要是依靠与国际契约冲突未能相似的规范,但同时也有着自己的特点。

作者简介

  傅静坤,女,1966年3月出生。1988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在西北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攻读民法专业硕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研究员攻读民法专业博士学位,1996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以后曾发表《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等学术论文、文章数篇,参与编写学术著作数册,并曾参加了《合同法》等一些立法活动。目前在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国际私法研究工作。

图书目录

导论
 一、契约冲突法的历史发展简述
 (一)罗马法时期的契约法律冲突
 (二)日耳曼法时期的法律冲突
  (三)法则区别说的出现
 (四)意思自治在契约冲突理论中的出现
 (五)国际礼让说
 (六)19世纪冲突法理论硕果
 (七)19世纪末以来的冲突法学说
 (八)契约冲突法的立法发展
 (九)我国的国际私法及契约冲突法的立法
 (十)契约冲突法的现状
 二、契约冲突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契约冲突法的概念
  (二)契约冲突法的特征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第一章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的自体法
  一、意思自治的起源与历史
   (一)罗马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合意契约
   (二)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三)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近现代冲突法中的发展
  二、契约的自体法理论
   (一)英国的自体法理论
   (二)自体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三)最密切联系说
  三、契约自体法的确定
   (一)概说
   (二)当事人的明示选择
   (三)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四)与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五)美国的最密切联系说
   (六)特征履行说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不得排斥强行法的适用
   (二)直接适用的法律:对某些特别契约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第二章 有关某些特别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契约成立的法律适用
   (一)契约的成立在冲突法上的意义
   (二)契约的成立的法律适用
  二、契约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契约效力的内容
   (二)契约的有效性的法律适用——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契约的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契约的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四)契约的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契约内容的合法性的法律适用
 (五)契约的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契约的撤销的法律适用
 (六)契约的效果的法律适用——契约的履行的法律适用
 (七)契约的效果和后果的法律适用——契约的解除和消灭的法律适用
 (八)契约的效果的法律适用——契约的变更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九)契约的效果的法律适用——契约的解释的法律适用
 (十)契约的后果的法律适用——违约的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
 第三章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
 第四章 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
 第五章 有关契约的区际法律冲突
部分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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