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环境法目的论》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通过绪论、环境立法目的演变的历史考察、运用传统法方法保护环境的不合理性、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环境立法的目标、从环境立法目标的转变看全球环境法的趋同化以及结论等七个部分,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形成及其价值理念的基础等问题展开了客观、详细的分析讨论和系统、全面的论述。本书认为,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依靠制定环境法而欲实现的一种基本价值,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需求是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与自然物所固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它是人类社会以法的形式确定人类与环境及其与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出发点。各国在国内环境立法中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为理念,按照国家利益符合全球利益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和实施国家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并且享有地球的权利和承担地球的义务。[编辑推荐]尽管我并不完全赞成作者所持的基本观点,然而这部著作的份量却还是沉甸甸的。我认为,作者对环境法目的解释所提出的新论点,其核心内涵就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以及“自然权利”主张。这些观点一旦为法所确认,将不只是环境法理论的创新问题,它们也将对整个法理学产生深远的影响。——沈宗灵教授1997年这部著作运用多学科的方法对环境立法目的作了详尽的论述。作者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传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大胆地提出了应当确立“衡平世间利益”、“保护自然的权利”的环境立法崭新理念,揭示了“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未来发展趋势。这些无疑是新颖的和富有挑战性的,是环境法理学研究的一次理论升华。——马骧聪教授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