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百年来中小学课程的管理均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小学的课程目标、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等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以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名义颁布,作为全国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依据。清朝末年,政府先后颁布了两个“学堂章程”,其中对中小学的学制、教学时间、各年级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都作出了规定。民国初年,中央政府是通过“中小学校令”及其相关的教则或施行规则来统一学校课程。1922年以后直至1949年以前,关于中小学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等都体现在中央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则是以教育部或国家教委的名义颁发中小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使这套资料完整准确地反映我国中小学课程发展的全貌,我们将课程(教学)计划卷列为首卷,各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分编成14卷,共15卷。1949年以前革命根据地的资料暂缺。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料暂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