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但是,不可否认,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我国就已经存在国家赔偿制度。生效以后,以前负有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职责的国家机关已不再承担这一职责。所规定的赔偿主务机关也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本书以两重标准来衡量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错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引起的刑事赔偿责任,不仅要求被拘留人无罪,而且要求拘留行为违法,这里法律采取了双重归类标准,不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在制度创新方法《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打破司法机关不能做被告的传统格局,但是,司法赔偿程序中的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制度无疑冲破了等级相对应原则的束缚。这又使司法赔偿程序陷入了另外一个不知是对不是错的怪圈,那就是法院可以作为自身案件的法官,而其理论根据是从大不负责处理具体事务。这类问题确实值得探讨。本书是“行政法应用丛书”的第一部,从基本内容和风格来看,本书更多地考虑了读者了实际需要,着眼于从现行律的角度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