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应尽的职责义务,主要包括制定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加强管理、监督,推进技术进步,开展宣传教育等。二是规定了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的权利、义务,包括遵守有关法律制度、节能政策、规范、标准、限额,履行应尽的节能义务。三是规定了生产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用能产品质量管理和推广先进用能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提高产品节能质量性能、自愿开展节能认证、淘汰落后用能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四是建立了几项推进节能的重要制度,如禁止新建严重浪费能源的工程项目制度,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实行能耗限额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政府、用能单位、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供能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全面的规范,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这些制度,充分考虑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关系,遵循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也使《节能法》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