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 论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 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 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
命令的送达
第3条 诉讼开始
第4条 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 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 期间
第3章 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 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 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 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 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 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
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 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
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
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 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 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 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 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
第4章 当事人
第17条 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 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 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 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 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 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 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 诉讼参加
第25条 替代当事人
第5章 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 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 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 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 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 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 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 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 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 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
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 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 要求自认
第37条 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 开庭审理
第38条 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 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 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 撤销诉讼
第42条 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 证言的取得
第44条 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 传票
第46条 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 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 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 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
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
有条件的裁定
第51条 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
第52条 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
第53条 主事官
第7章 判决
第54条 判决;费用
第55条 缺席
第56条 简易判决
第57条 宣告判决
第58条 登记判决
第59条 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
第60条 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
第61条 无害的错误
第62条 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
第63条 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
第8章 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
第64条 对人或财产的扣押
第65条 禁止令
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
第66条 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第67条 向法院提存
第68条 判决方案要约
第69条 执行
第70条 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
第71条 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
令状
第9章 特别程序
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
第72条 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
第73条 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
第74条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636条
第3款(4)项和本规则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
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
第75条 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
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
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76条 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
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
和诉讼费用
第10章 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7条 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8条 申请期日
第79条 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
第80条 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
记译回文字
第11章 一般条款
第81条 一般适用性
第82条 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
第83条 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
第84条 诉讼文书格式
第85条 本规则的称谓
第86条 生效日期
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
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导 言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01条 适用范围
第102条 目的和结构
第103条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1)异议
(2)提供证明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c)陪审团审理
(d)显见错误
第104条 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c)陪审团审理
(d)被告人作证
(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条 有限的可采性
第106条 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
部分
第2章 司法认知
第201条 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a)适用范围
(b)事实种类
(c)任意采用
(d)强制采用
(e)被听证的机会
(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g)指示陪审团
第3章 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301条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302条 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第4章 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401条 “相关证据”的定义
第402条 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
证据不能采纳
第403条 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
证据
第404条 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
其他犯罪
(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
(1)被告人的品格
(2)被害人的品格
(3)证人的品格
(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第405条 证明品格的方法
(a)名声或评价
(b)特定行为实例
第406条 习惯;日常工作
第407条 随后的补救措施
第408条 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409条 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第410条 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第411条 责任保险
第412条 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第5章 特权
第501条 一般规则
第6章 证人
第601条 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第602条 缺乏亲身体验
第603条 宣誓或郑重声明
第604条 译员
第605条 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第606条 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
(a)参加审理
(b)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第607条 谁可以提出质疑
第608条 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
(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b)行为的具体实例
第609条 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
(a)一般规则
(b)时间限制
(c)赦免、撤销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
(d)未成年人的裁判
(e)上诉未决
第610条 宗教信仰或主张
第611条 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
(a)法庭控制
(b)交叉询问的范围
(c)诱导性问题
第612条 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第613条 证人先前的陈述
(a)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
(b)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第614条 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
(a)法庭传唤证人
(b)法庭询问
(c)异议
第615条 排除证人
第7章 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第701条 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第702条 专家证词
第703条 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第704条 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第705条 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第706条 法庭指定专家
(a)指定
(b)补偿
(c)将指定公开
(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第8章 传闻证据
第801条 定义
(a)陈述
(b)陈述者
(c)传闻
(d)不是传闻的陈述
(1)证人的先前陈述
(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第802条 传闻证据规则
第803条 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
紧要
(1)表达感觉印象
(2)刺激的发泄
(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 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
判决
(24)其他例外
第804条 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a)不能出庭的定义
(b)传闻证据的例外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第805条 传闻中的传闻…
第806条 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第9章 鉴定和辨认
第901条 要求鉴定或辨认
(a)一般规定
(b)说明
(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
(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
(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
(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
(5)声音辨认
(6)声音通话
(7)公共记录或报告
(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
(9)过程或系统
(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第902条 自我鉴定
(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
(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
(3)外国公文
(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
(5)官方出版物
(6)报纸和期刊
(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
(8)被承认的文件
(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
(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第903条 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第10章 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第1001条 定义
(1)文字和录音
(2)照相
(3)原件
(4)复制品
第1002条 要求原件
第1003条 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1004条 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
(1)原件遗失或毁坏
(2)原件无法获得
(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4)附属事项
第1005条 公共记录
第1006条 摘要
第1007条 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第1008条 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第11章 综合规则
第1101条 规则的适用性
(a)法院和治安法院
(b)诉讼范围
(c)关于特权的规则
(d)不适用规则的情况
(e)部分适用的规则
第1102条 修改
第1103条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