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中国法制史渊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依靠着金石并用的工具和黄河灌溉之便,早在四千多年以前便跨人了阶级社会的门槛,成为世界著名的东方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体讲,在公元前21世纪禹传位于启,启开始称王时起,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同时也产生了最初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其后经过商、周时期,特别是西周时期的建设,奴隶社会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仅厘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模式,也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渊源期。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封建法律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同奴隶制法律制度相比,无论从体系到内容,从原则到实施都有重大变化。一般说,中华法系即指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其中,战国、秦、汉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中华法系进入了形成时期;魏、晋、隋、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定型,标志中华法系进入了成熟时期;宋、元、明、清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同隋唐相比,发生了重大变更,标志着中华法系进入了演化时期,同隋唐相比,礼的影响逐渐减弱,刑事镇压相对加强。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制度具有依次更替的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封建法律制度又具有明显的差异。由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过螺旋式的发展,形成了两个高潮时期。第一,以西周代表的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提出的“明德慎罚”,礼刑并用的指导思想,“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以及“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对后世封建王朝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被奉为“治国之大本”,加以变通实行。第二,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制度。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诚如日本学者说:“7世纪的唐律和13世纪的西欧卡罗林纳法典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和17世纪的德意志法典相比毫无逊色之处。”从一定意义来讲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特征,它和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是并驾齐驱的三部世界意义的重要法典。唐律的产生标志中华文明,特别是法制文明走向成熟。研究唐律有以下重要价值:第一,唐朝的治国不是靠人治而是靠法制。有人说:与其肯定唐太宗,不如肯定唐太宗制定的制度,这一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唐之所以延续二三百年,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现了制度化,武周变乱时期、韦后之乱、太平公主之乱都没有影响唐朝发展,之后又出现了开元盛世,尽管天宝年间出现了安史之乱,但唐朝仍延续了很长时期。《唐史·刑法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终唐之世,“惟太祖、太宗之法谨守而存。”古人还讲: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单纯的人治有局限性,不可能长治久安,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在于法律化、制度化。这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经验。第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吏。依法行政其核心就是依法治吏。在治吏方面唐朝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太宗多次强调这样一个思想:官吏违法犯罪,不能有所姑息,而应一断于律,如果违法就应坚决给予制裁。唐太宗的叔叔李道宗曾有贪污行为,被唐太宗削爵,贬为庶民。可见依法治吏的关键在于统治阶级要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唐太宗及后代强调德本刑用的思想,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用本阶级的伦理道德去约束统治集团,特别是上层。它强调统治集团要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第三,唐朝重视不断地修订法律、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