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远,男,1969年6月生,山东省枣庄市人。1992年、1996年分别获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1993年考限律师资格。曾在北京大学党委学生部工作。现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兼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开发银行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哈佛法学院和哈佛大学环境中心、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环太平洋地区大学联合会(APRU)2004夏季合作项目“全球化与环境”研究人员(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大阪大学共同承办),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等。学术成果: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中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題。而本书旨在通过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探讨其民展规律,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全文共五部分,约24万字,其主要内容是:“前言”,阐述了选題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澄清并界定了“环境侵权”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第二章“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第三章“部分西部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四章“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以下基本思路:从总看,应肯定由民法、环境法等有关规定共同构成的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特别是其确立的受害人得依据侵权行为法同时主张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一体化救济的法律构造模式,污染侵权仅以污染危害以及加害行为与污染危害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污染侵权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等原则,受害人得对环境行政机关等提起撤销诉讼、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诉讼等,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矛盾等进一步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