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柏拉图《法律篇》(前360~前347年左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前325年)
西塞罗《论法律》(前52年)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426年)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259~1272年)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霍布斯《利维坦》(1651年)
哈林顿《大洋国》(1656年)
洛克《政府论》(下篇)(1690年)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748年)
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年)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1787~1826年)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1787~1788年)
潘恩《潘恩选集》(1776~1794年)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1783一1794年)
边沁《政府片论》(1776年)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年)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年)
奥斯丁《法理学大纲》(1832年)
梅因《古代法》(1851年)
密尔《论自由》(189年)
戴雪《英宪精义》(1885年)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年)
奥本海等《奥本海国际法》(1905年)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942年)
马利旦《人和国家》(1951年)
哈特《法律的概念》(1961年)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
茨威格特等 《比较法总论》(1977年)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