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有关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讨论的论文集,这些文章的作者观点分歧之处多过一致,但是这些文章的共同中心是,为什么一个社会要限制自身的最高权力?为什么一个民主社会会容忍那些看起来是历史对今天的专断?民主、宪政、私有财产是密不可分的概念。片断: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初看起来有点自相矛盾,这种分割反而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果真如此的话,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教会与国家之伺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研习“消极自由”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何不反过来看看,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这种联系一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解决的问题上,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正如我说的,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看起来是荒谬的,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譬如,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罗伯特·达尔认为,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也就是说,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所以他宣称,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不“适合民主制度。”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