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对生存权等社会权的性质作了历史考察,并分析了现代市民国家在社会权的保障上是如何进行的。然后,笔者以通过这种分析所得到的历史性认识为基础,构筑起与此相对应的关于生存权的规范理论。在此,笔者否定了生存权的“纲领性规定论”,而彻底在将生存权作为法的具体性权利而加以追求。进而,笔者再以这些论证为基轴,来阐释一系列生存权侧面上的社会权的法性质与权利内容。诸如在生存权的历史发展中,从单纯的经济性内涵,到社会性内涵,再到文化性内涵,其对象极大地扩展开来了之类。通过这样的对生存权的变迁的考察,释明了它与此相应的基本权的权利内容。而且,笔者并非停步于对这种权利的实体论之上,还就该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获得救济的诉讼手续进行了探讨,也就是说配合该权利的手续论而展开论证的。总而言之,本书试图将对生存权的历史性认识、评价与逻辑性认识、评价,统一于一体之中来加以把握,这种尝试虽仅属些微之举,但笔者对此之追求却可以说是确实无疑的。本书是以原刊载于《早稻田法学》、《公法研究》、《法律时报》、《法学讲座》以及《法学教室》等刊物的诸论文为基础编就而成的。对所有的论文均重新入手,该修正者则修正,该新添内容者则新添内容,甚至有与原论述相比面目已非而成了新论文者。此外,尚插入了部分实属新近写就的内容,为的是尽可能努力使其成一体系化,而并非既刊各论文的单纯汇录。为此之故,亦在此提请读者注意,笔者今后关于生存权等社会权的研究,将会以本书为基础而再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