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和重大举措。行政处罚作为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执法手段。由于较长时期以来,对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没有作统一的法律规定,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不明确,有些行政机关甚至非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混乱,不少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致使一些行政处罚不当;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缺乏必要的保障,导致一些行政处罚出现不必要的失误,等等。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处罚的现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设定权、管辖和适用、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格的法制化要求。在《行政处罚法》中,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其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作了必要的限制;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问题,《行政处罚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强调执法主体应是有权行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重要规定,主要有:为保证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建立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对人参与制度,赋予当事人包括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分离,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本案调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分离。《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依据该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有合法的处罚,也有违法的处罚。为了使读者更准确、生动地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本书试图以案例为线索,将它们结合起来,达到以案说法、以法析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