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意识”。作者将“宽容”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仁慈”、“怜悯”作了严格的区分,指出这不是一种高不可攀的神圣道行和悲天悯人的博大情怀,而只是一种理性的、在日常生活中起码的行为方式;但它也不是如同庄子所谓“相忘于江湖”那样毫无原则和无所谓,而是一条坚定的原则,如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这个观点的权利”。宽容的容量是很大的,作者分析出了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对“不守成规”的观念和行为的容忍;二是能够容忍别人对自己信念和原则的直接反对;三是对人的弱点,如人的软弱、愚蠢、庸俗甚至猥琐之处的容忍。作者特别强调了第三层宽容的人道主义含义,即承认人都是有限的、不完善的,这是人的本性,只有为这种本性留下足够的余地,才会有从不完善变得越来越完善的可能。但宽容又不是无限的,作者认为宽容的限度是公正,即保证机会均等(公平),而不在于言论行为的内容。显然,这里与形式主义的自由观有内在的联系,即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只要没有妨碍他人的自由,就应当宽容。作者提出的另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是“宽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资格宽容?任何一个人(如犹太人)有没有宽容满手血污的纳粹分子的资格?由此可见这的确不是一个情感问题,而是一个理智问题,责任、义务和权限都必须分清楚,单凭“恻隐之心”和“忠恕之道”来做人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