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法律适用的过程兼具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的形态是抽象概念的构成,其重心在于探求原因,其方法是逻辑,其目标是求真,其最高境界是归一。艺术的形态是具体事物的表达,其重心在追求目的,其方法是实践,其目标是求美,其最高境界是和谐,归一不可以有差别,和谐不可以有雷同。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实现了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商事和经济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并且富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出发,系统地分析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指出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是权力行使的边缘也不是理想法律运行状态的偏离,而是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裁判是以规则为前提,如果不受人的因素的干扰就属于硬裁判,反之则是软裁判,裁判对象和裁判过程中显示的软硬特征是相辅相成的。本文认为,在肯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该适度强调硬裁判,体现出裁判中弹性与严格适用法律的相互结合。硬裁判的好处在于有明确的标准,裁判的进步就是硬裁判逐步的取代软裁判的过程,这是因为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及人们遵守规则的程度和普遍性也有一个过程。软裁判的缺点在于裁判的标准不明确,而且因为软裁判会给进一步弱化裁判的标准,裁判过程任意性强,不同的裁判者对同一对象的裁判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极容易导致裁判的软化,裁判的结果任意性强,但是强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合理化以及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并且适度地强调硬裁判,会加强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可以克服可能的裁判制度软化的不良后果,使审判更加公正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