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刑罚、监狱都是犯罪的伴随物。犯罪与对犯罪的侦查、刑罚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由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出现了剥削与被剥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与既得利益,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便把反对和蔑视统治阶级关系的行为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于是产生了刑法。为了及时惩罚犯罪,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应用一定的方法把犯罪人查缉归案,于是侦查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犯罪与侦查形影相随,相生相克,又是相反相成的关系。换言之,犯罪是侦查的诱发物、催化剂,侦查是犯罪的克星、天敌,没有犯罪便没有侦查,将来犯罪消灭了,侦查便自然消失。但在有犯罪存在的社会里,侦查不仅不能削弱,相反,犯罪活动越嚣张,侦查越应当加强。犯罪与侦查的较量中,是“水涨船高”,“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