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仲裁权为主线,以研究仲裁权的价值为出发点,在界定了仲裁权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探讨了仲裁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性质,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仲裁权的主体、产生基础,仲裁权的取得、行使、监督和实现,以及仲裁权与审判权、行政权、调解权及仲裁事务管理权的区别进行了全面研究。本书以仲裁权的主体、仲裁权的产生基础、仲裁权的取得、仲裁权的行使、仲裁权的监督、仲裁权的实现为脉络,对相关的仲裁理论与实践部下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阐述,对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权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法律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书主要阐述了以下基本观点:1、对仲裁权进行研究的深层意义,并不在于仲裁取得与运行的外在形式,而在于当事人主体利益的体现和主体权利的保护,对仲裁权的研究是对仲裁公正性的研究。2、仲裁权是一种权力,其以民间性为基础,具有民间性与司法性相融合的混合性法律属性的特征。3、仲裁权的主要是仲裁庭,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权主体的独立性和惟一性是其公正的基础和保障,而仲裁权主体的表成规则、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及仲裁主体自身的公正性是仲裁权公正行使及实现的前提。4、仲裁协议是仲裁权产生的基础,但并非仲裁权的惟一来源,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相结合才是仲裁庭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同时,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庭具有最终的决定权。5、作为一种权力,仲裁权需要监督,但根据仲裁权自身的特点及国际上对仲裁权进行监督的发展趋势,主张加强对仲裁权的内部监督或自身监督,减少司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统一限定在对障碍仲裁权公正行使的程序问题的监督上,对国内案件的仲裁权监督也应采用与涉外案件的仲裁权监督同样的报告制度。6、仲裁权的实现是仲裁目的及价值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