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结构依循通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机构法和程序法设置。鉴于APEC涵盖着内容广泛的区域经济合作,本书除从国际经济万分,运用与APEC有关的资料开展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期证明APEC作为国际组织存在并活跃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本书重点分析APEC作为区域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和法律依据,论证了APEC是介于传统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论坛之间的区域经济组织,是区别于传统形式的新型国际组织。它在实践中创造了“APEC”模式,并依靠“非强制性机制”运作。它约法上具备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要件,并由此构成对其成员的单边或集体的拘束力。APEC以非强制性机制为其组织模式的主要手段,凝聚了成员为实现组织宗旨而达到的最大限度的共同意志,表现了区域经济组织的效率性。本书对APEC实践中涉及的法律现象从国际法角度给予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