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学知识”?何时具有可靠性?这些貌似简单实际极具欺骗性的问题早已是纷争不断的根源。1993年,就科学证据在联邦法院上是否可被采信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联邦法官可以采信专家的科学证据,但该证据必须有资格被称作“科学知识”,并且有关证言必须具有科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本书围绕1993年多伯特案裁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展开论述。福斯特和休伯把此类问题看作“适当性”(某项貌似正确的理论是否能把具体事实与争议中的更大事实问题相关联),譬如科学主张的错误的可证实性、科学(特别是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的可靠性、“科学有效性”的含义、同行复核、学科边界设定的问题、科学资料提供给陪审团时,思想混乱与偏见所带来的风险。实践中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科学界和其他领域又有其自身对科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看法,在本书的结尾部分,福斯特和休伯试图将这两者协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