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问答的形式,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地向读者介绍了有关征税、纳税问题,凸显了新法规下的新变化。本书还用一定的篇幅,特别介绍了一些常用实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复,以及涉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既使大家自觉纳税,同时也能对税收征收行为的正确与否作出判断,抵制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本书不仅适用于广大税务工作者,也是纳税人的必备指南。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工资、薪金1.对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雇员取得的工资十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工资应纳的税额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x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x(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劳务协议及其他有关纳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