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可以说,这一社会关系既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但是,行政机关与 公民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宪法性问题,它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因而, 本书试图通过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审视这一社会关系。本书采用国家一社会的分析模式。首先,概括地探讨了影响西方近代宪制建构的两种相对立的思想倾向: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着重分析了宪政思想对传统及现代行政法理论所具有的深刻影响。其次,考察了两种不同的宪制模式, 试图揭示制度与现实之间复杂的勾连关系:国家与社会是一同生成发展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由相对分离渐至相对融合。自由放任的宪制日益衰微,行政职能越过了传统的边界,公民权也相应扩大,它们促成了行政法在宪制框架中兴起。行政法成为国家一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同时维护社会相对独立发展的空间。西方宪政理论及行政法律制度兴起的历史,为中国宪政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过,中国宪政的进步需要根据自身的国情。本书力图探讨:全能政府条件下的国家与公民关系以及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全能政府权力运行模式的转型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的演变;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在其中发挥了哪些作用。最后,通过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分析行政法所存在的欠缺之处,并寻找能促进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良性发展的途径。主题词:国家社会公民宪政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