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演变之所以具有特殊的学术意义,是因为这个时期标志着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传统治理模式的断裂和终结,也标志着一种全新的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诞生。虽然在以往的历史中,我们的制度演进也并非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完全自生自长,但从来的外部影响都没有像清末以来那般剧烈而广泛。来自西方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概念在中土不断传播,它们表现为一系列语词,但又不仅仅是语词;通过不断的引进,通过阅读、记忆以及现代传媒的大量复制,通过现代型的法律教育,它们已成为我们自己的知识。甚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连对自家历史的原初记忆也丧失了,例如今天的历史学家对中国法律史的解说就没有办法摆脱这些外来的语词及其背后的各种概念、原则等等。不过,我们可以将这里的问题再深化一步,把《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体》的书名由一个正面的陈述句式变成疑问句式:人们是否能够通过翻译“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我们平常用惯了各种双语词典,见到外文文本里的一个生词,总要通过查词典去理解。这让我们发生一种感觉或者幻觉,即不同语言之间永远会存在着对等的同义词。博尔赫斯说:“词典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一个显然未经过验证的假设——语言是由对等的同义词组成的。”然而,这样的对应关系能否在翻译中加以验证呢?从尼采到福柯,一直到更晚近的把“翻译的政治”作为专题研究的衮衮诸公(参看许宝强、袁伟选编《语言与翻译的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都对此提出了发人深省的质疑。在《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体》展现的近代以来法律语词的翻译个案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佐证。简单地说,西方法律词汇表渗透着西方的文化精神,它们的汉译过程正可以说是西方法律理念对使用者的控制过程。《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体》尽管侧重考据,在理论分析方面常点到为止,但对我们今天习焉不察的各种法律语词的来源进行的细致梳理却是极具学术意义的,也可以启发人们思考更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