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在公法与私法被予以严格划分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被分裂后置入两个不同的区域: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为私法。但从公法的视角观之,由于保险业法包含极多的公司制度的规则,故保险业法之“公”的性质并不纯粹;至于社会保险法,实乃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故其在公法体系中亦难以寻觅到一种独立的存在空间。而保险法的这两部分本身就不具相互联结性,所以,保险公法的理论研究,似乎从来就未成系统。再观以保险契约法为核心的保险私法,虽其“私”的性质无可争议地确定,且民法在其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之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一大群黑发黑眼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自是有些与众不同。于是,甚至连着力倡导平等博爱的民法,对于众多契约弟兄中的保险契约,似乎也无法施以完全等同的关怀:倘民法著作述及契约,保险契约照例尽可省略;倘民法教授言至合同,保险合同能少讲则少讲,能不讲则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