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方式,是刑法学理论研究尤其是犯罪行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将犯罪行为方式概括为作为、不作为这一简单的对立分野,刑法学关于犯罪行为方式的理论研究也是基于此而展开的,也满足于此种划分而疏于对其他可能或已经存在的行为方式的理论探讨。随着犯罪行为方式在客观上发生的变化,尤其是由于某些、某类危害社会的行为方式超越在作为、不作为方式之外,而成特殊类型,由此引发了犯罪行为理论的危机,这其中之一便是“持有”。事实上,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有关刑法条文中,都有对作为、不作为之外的作为犯罪行为方式之一的“持有”的探讨和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随着刑法的修订,关于对以“持有”方式实施的犯罪也是呈上升趋势,刑法界也越来越注意对“持有”行为的理论研究。实际上,“持有”行为作为犯罪方式之一在刑法条文中予以确立,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从中反映出立法技巧、国家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变化,还牵涉到若干重大的刑事政策的变化,当然对刑法学中关于犯罪行为的理论的丰富、发展、深入,更是具有推进作用。“持有”行为不仅涉及刑法实体理论问题,还涉及许多刑事程序问题,笔者对“持有”行为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一直予以关注,早在1993年便不揣冒昧撰文论证“持有”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犯罪行为样态。”转眼十余年过去了,我也有幸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研修刑法,攻读学位,并有机会受益于其他一些德高望重的刑法学前辈和青年才俊。参加工作后研修刑法兴趣不减,对“持有”行为的刑法理论研究也持续关注,结合自己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体认和思考,写了这本小册子,也算对自己这十余年来关于“持有”行为的认识、思考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