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是由一定的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用一定的形式将客观事实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用来说明案件事实的有无、大小等情况的各种材料。刑事证据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有机统一,既要充分发挥又要适当约束诉讼参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刑事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才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决定是有罪判决,还是撤案、不诉、提起公诉、宣告无罪,还是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发回重审,其根据是案件的证据状况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力度因刑事证明的方式、对象、力度及证据的质量、固定、运用、种类不同而不同。刑事证明的标准是总体标准与实现标准的统一、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整体性与局部性的统一、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确定性与概括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刑事证明程序是准确性与概括性的统一,应适当把握概括认定与准确认定的辩证关系。刑事证明是证据由少到多、由不确定向确定发展的过程,是证据体系逐渐向确实充分发展的过程,是刑事证明主体逐渐参与诉讼、刑事诉讼机制逐渐产生作用的过程,刑事证明不是一次性完成,不是由一个诉讼主体的行为完成,不是在一个诉讼环节完成,要在动态中把握刑事证明。刑事证明首先是对案件证据的证明,然后才是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明。刑事证明一般采用直接证明法、相互印证法、分析判断和综合分析法。刑事证据运用必须立足司法实践、兼顾效率与公正、有利控辩审职能充分行使、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刑事证据运用应由庭审前、庭审后、庭审外向庭审上转移,由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向证明案件证据的外围性证据转移,由主观性证据向客观性证据转移,由传统经验型向理性思维型转变,由传统手段向科技手段转变,由宏观型向微观型转变,由阶段型向立体型转变,要改变以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观念,减少二审再审中的证据运用。刑事证据运用在侦查、公诉、审判、辩护中遵循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