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评论》第6卷集中探讨了刑事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当前,随着法治进入社会主流话语系统,刑事法治同样引起重视,我本人就是刑事法治的竭力鼓吹者与宣扬者之一。我始终认为,当前需要刑事法治的启蒙。我坚信,思想和理论是有其巨大生命力与影响力的。制度改革,思想必须先行。 在论及法治的时候,引起我思考一个问题;法治到底意味着什么?法治的程度又用什么尺度来衡量?我认为,在法治化中,立法与司法两者都十分重要。就立法与司法两者而言,立法是容易实行的。这里的容易实行,是指法律出台并不困难。曾几何时,我国立法机构不是像一台立法机器那样,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大量法律文本,几乎在一夜之间完成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吗?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文本出台以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否起到了作用?如果没有起到作用,那么法律只是停留在文本上的“死法”。因此,法律文本的数量上的增加,决不能成为衡量法治程度的尺度。可以说,法治决不意味着大量法律文本的出台,更意味着这些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切实贯彻,成为“活法”。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司法活动,只有司法才是法治的关键。 为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司法制度面临转型。因此,司法改革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于期望司法改革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