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例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式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学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嫠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撰写本书之动机有三:1、法国民法颁行于1804年,距今将近二百年。德国民法旅行自1900年,亦有近百年发之久。法国民法影响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分流至台湾地区民法。法德民法乃数以百前智慧之结晶,难道百年后之今日,我们尚需依赖之,不能超越之?2、台湾地区法学论述,习惯于借助外国学说以之为依据,自行开发者,几近少见。形成如此情景之因由,一者民法几近原装进口,又因施行尚未完全进入状况,二者比较法之崛起,受其影响,流行于引进外国学说。然则,民法施行至今,所累积之经验,已经不少;借民法施行经验之助检讨原初之规定,有其必要,且非难事。如此方可开启自行开发法学理论之门。3、成文国家,法律以文字为基础,惟法律之规定乃立法者表决之结果,未必严谨正确,就民法施行至今之法院判决及学者论说而观,有以文字为轴心,演绎法学理论之趋向,即有过分重视文字解释演变成“法律领导法学”之嫌。此一趋向,有害法学理论之发展。因之,有的扭转当下趋向,俾期重视法学理论开发之必要,否则,“法学领导法律”之境界,永无重见天日之时。民法总则自1929年制定公布施行,其架构及规定是否妥切,历经半个世纪之印证,已见梗概。纵然当初制定公布施行之架构及规定堪称差强完美,在社会生活历经巨幅改变后,其是否依旧合中妥切,不无疑问。其间虽曾一度于1982年修正公布并于1983年施行,可惜此次人修价值不高。既然修正之结果并未彻底解决若干已尼显现不合中不妥切之处,民法总则之规定及架构是否妥切之问题可说依旧存在。本书即以此二问题为对象,交错论述。对民法总则之现在规定酌予批判,就民法总则之未来架构提供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