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士论文由绪论和四章构成,其中,每一章都由引言、正文和本章小结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作了解释,指出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权、指控手不被讯问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作证的权利,也包括知情人的拒绝回答权和证人不自陷于罪的权利;狭义理解公指受到特定犯罪嫌疑的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英美法采广义理解,大陆法及日本法采狭义理解,两者的区别导源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以及沉默权与自由任意性法则之间的关系不同。另外,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的研究侧重于狭义的沉默权。第一章对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粗线条式的描述,揭示了沉默权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和历史条件。第二章对主要法治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察。鉴于沉默权是一项富有争议的权利,文章第三章评析了英美两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过程与争论内容,然后从理论上论证了沉默权的正当根据和诉讼价值,并对沉默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作了剖析。第四章将研究的重点由国外转向国内,首先论证了中国现行法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及其主要原因,然后结合理论界分歧意见,依次剖析了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就中国近期内应当建立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并对如何创造条件建立和发展沉默权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