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追寻刑罚真理的艰难历程,清晰地展示着这样一条规律:人类对犯罪的认识,引导着刑罚的理性;刑法科学,已从犯罪的刑罚学迈向刑罚的犯罪学,并且必将日益投身于犯罪学。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中最为根本却又极为复杂的问题。生物、心理、社会等因素的混杂,文化冲突、时空更替、情境变幻、社会转型、阶层差异等等难以穷尽的落差,加之犯罪本身的多样化,使得犯罪原因胜于那奥秘无比的“尼斯湖水怪”。从刑事科学的奠基人贝卡利亚的理性人选择说、凯特勒的犯罪倾向概念、菲利的犯罪饱和论、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到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从迪尔凯姆的犯罪功能论等诸19世纪的犯罪社会学思想理论,到作为当代犯罪社会学理论核心的美国的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等等,科学巨匠们对之苦苦索求,争论至今未果。但是,复杂并不意味着不可知,科学晶体总是在方法与汗水的完美结合中生成。犯罪学的理论,就是以独特的视角,构建对犯罪的深刻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