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法权哲学是黑格尔哲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此研究甚少。本书第一次系统阐述了黑格尔法权哲学的概念、体系、形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其影响。作者指出,法权哲学实为黑格尔关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及两者关系的学说,它有四个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理念至上原则的确立奠定了法权哲学及其一系列问题的基调,使法与自由、人格、财产、契约,权利与义务,个人、市民社会与国家等问题都在国家理念中得到解答。作者将法权哲学置于西方法哲学传统中加以分析,充分肯定了法权哲学在整个西方权利理论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贡献,并比较研究和分析了中国现代社会前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的根源。片断:prudence”一词源自拉丁词“jūrispru-dentia”,它是jurislaw与prūdentiaknowledge(公平法+谨慎的知识或判断)的合成词。①从字面上便可看出它与legalphilosophy的微妙的区别。当代新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L.A.Hart,1907—)曾如此诠释法哲学,他指出,legalphilosophy“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就所关心的问题看,它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区别在于:它是法律的思想,研究诸如法律定义和分析、法律推理、法律批评之类的问题,而后者则是法律的知识。①在具体运用中,jurisprudence与legalphilosophy常互相取代。在当代西方法学界,后者有一种包容前者的趋势,凡涉及法律概念和理论法学的学说几乎都被标以“legalphilosophy”。在英语国家中更是如此,法哲学被定义为“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而法理学则“常被用作法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②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直截了当地说:“法理学即法哲学,或研究实在法原则及其法律关系的科学。”③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定期出版的《澳大利亚法哲学学会公报》,其内容不仅包括法学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观念(如自由、人权、司法观念等),也涉及司法制度等法律技术问题。后记:很久以来便有一个心愿:研究一下黑格尔的法权哲学。来到复旦后才有了这样的机会和时间。博士论文的题目是入学时初步确定的,只是当时所定的题目更大: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哲学。着手这项研究工作后才发现,这是一项多么巨大的工程。对于黑格尔法权哲学的研究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部分:(1)法权哲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结构、内容、逻辑方法,以及形成的过程;(2)法权哲学产生的历史渊源,包括西方法哲学理论传统,西方哲学和法文化传统,德国思想史、民族史、文化史及法制史,尤其是近代德国历史;(3)法权哲学的影响,及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状况;(4)西方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市民社会和国家等观念及其理论的发展情况;(5)法权哲学与黑格尔哲学其他部分的关系;(6)法权哲学与东方法哲学(尤其是中国法观念)的比较,等等。这是一个人以毕生精力投入之也难以完成的工作,其中每一部分的完成都对研究者的思维能力或理论素质提出了很高的求。而缺乏这种考察或研究,以及研究条件,是难以真正把握黑格尔的法权哲学的。所以,本文所作的研究只能是一项初步的工作,对它的许多问题的认识有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论文告一段落,带来的是诸多的感谢。首先,感谢三年来导师谢遐龄教授的谆谆教导和时时督促,没有他的指点、关心和爱护,以及严厉的批评,我是很难完成这篇论文的。导师的思想充满了睿智,我常常为它的独到、精辟、准确而惊叹。三年中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大多是从导师赠与的论著中所感悟到的。同时,感谢系里的诸多老师,尤其是潘富恩教授、张汝伦教授、徐洪兴副教授、孙承叔教授、陈长根副教授以及何英老师等的教导、关心和爱护;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研究员、浦增元研究员、唐小波助理研究员、郑传音助理研究员、陈克鸟女士和陈莉蓉女士等,正是我的这些同事经常的热情鼓励、支持和帮助,使我得以排除许多干扰而顺利完成学业。还有,感谢王海平先生、俞梅荪副研究员、戚渊博士、陈涯倩博士生、徐伟凤女士和徐伟华女士先后给予我的热情帮助。在该论文的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等过程中,我曾得到了他们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伟凤和伟华姐妹的援助是任何人都替代不了的。并且,感谢我的年迈的父亲和母亲所给予我的鼓励和鞭策。此外,感谢张仲礼院长和张汝伦教授等向有关部门推荐了这篇论文。感谢所有评审过它的教授,正是他们的充分肯定或评价使该文获得上海市社会科学博士论文出版基金的资助,并被列入首批“博士文库”出版。同时,感谢上海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朱敏彦处长和复旦大学出版社社科室主任张永彬副编审等人,感谢他们对包括这篇论文在内的这套文库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由于他们的热情、勤奋、忘我的组织和编辑工作,使得这套文库以现在的面貌显现在世人面前。最后,感谢我的年幼的女儿。没有她的全力支持,没有她独自面对孤独、恐惧的勇气和自立的精神,我是根本不可能完成三年学业和这篇论文的。所以,谨将这篇论文献给我的女儿——赵茗茗小姐。1998年5月写于复旦南区27楼1998年12月修改于沪南田林本书前言前言1821年,柏林大学哲学教授,黑格尔的又一本巨著《自然法和国家学大纲》(NaturrechtundStaatswissenschaftimGrundrisse)问世。这样,集之前相继出版的《精神现象学》(班堡和维尔茨堡,1807年)、《逻辑学》(纽伦堡,1812—1816年)和《哲学全书纲要》(海得尔堡,1817年),这位51岁的哲学家基本上了却了16年前他曾向友人(沃斯)提及的一个心愿①:将已讲授的“全部哲学科学:思辨哲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自然法学等等”,以及即将讲授的“有关文艺方面的美学”②“作为一个哲学体系问世”③。黑格尔一生都对自然法和国家的话题持有浓厚的兴趣。除了逻辑、思辨哲学和哲学史等课程之外,他还担任讲授法哲学的工作,后者是他投入极大热情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①这种热情不仅仅出自于他始终怀有的那份对于政治的偏爱,②更在于它们是他那庞大的哲学体系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给杜博的信中,黑格尔曾这样描述这本被他称之为“法哲学”的书——它后来又被其学生甘斯题为《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derPhiolsophiedesRechts)出版于柏林(1833年)——在其哲学体系中的位置:“至于我所采取的立场,就是把哲学提高为科学,虽然直到现在我所作的工作一部分不够充分,一部分不够完整,但都是向着这个目标的。我尝试着在我的《哲学全书》里作一个概括,这全然是一个改作。我希望您从这个目标来衡量我过去和将来的一切作品。我的《逻辑学》和给予煽惑者以巨大震动的《法哲学》都应该是这样的科学作品。前者是对普遍概念的加工,后者是对在现实中启示其自身的理念的一个部分的加工。在这一切之中理念都是一个。您从这里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来,我的方法不过是从概念自身发展出来的必然过程,除此之外再去寻找更好的理由、含义都是徒劳的。”③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其他部分一样,在它们中的理念“都是一个”;法哲学只是“对在现实中启示其自身的理念的一个部分的加工”,而它的研究方法“不过是从概念自身发展出来的必然过程”——这依次递进的说明点化出了法哲学的真正的本质(理念的一个环节)和研究方法(逻辑的和历史的方法)。这里的关键词是两个:(1)一个;(2)过程。“一个”蕴含着单一的统一和绝对的同一,而“过程”则是对概念的逻辑推演和精神的自我展现的一种表述。单一的统一是理念的统一,绝对的同一是理念的绝对和含差别于自身的同一,而理念通过自我设定中介,又扬弃中介而获得实现。普遍性原则、绝对同一原则和中介原则,是理解黑格尔哲学的关节点,也是开启黑格尔法权哲学体系之门的钥匙。法的理念只是思想运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作为整体的部分,它既蕴含着整体的精神,又表现出精神的特殊形态;它的基地和出发点是精神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法和伦理及其现实世界通过思想而被领会,又通过思想取得了合理性的形式,即普遍性和规定性,①则意志、自由、权利、权力等等法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思想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由此看来,说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②是有道理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一章中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正是这种独特的表现方式使得国家和法的学说在经由康德哲学的改造后,到了黑格尔哲学这里,完成了一场重大的变革:由自然主义走向意志-自由主义。黑格尔法权哲学的建立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法权哲学体系的形成。就这个体系本身的内容看,其丰富性远远超出了这篇论文所能容纳的限度。本文无意涉足其各个部分,而将研究视角仅限于这一狭小的范围:黑格尔是怎样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确定国家理念至上原则,以及权利学说和国家学说的,从而改写了古、近代自然法哲学中的权利观念,使“Recht”概念在他那里明确地包含着两层含义:(1)法,即权利;(2)法律,即权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提出,一方面将西方传统法观念发展的两条线索(自然法与人为法关系之争,道德与法律关系之争)合并为一个问题(权利与权力关系问题),使法哲学具有了自己的基本问题,在以后的发展中有可能成为一门从观念形态上去把握法、法律现象的独立的学问;另一方面使得整个西方权利理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1)前黑格尔阶段,即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时期;(2)黑格尔阶段,即意志-自由主义(法权哲学)时期;(3)后黑格尔阶段,即混合(多元化法哲学)时期。我们把这一问题置于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演变中加以考察,以揭示法权哲学理论形成的历史渊源,并通过对法权哲学主干部分的基本轮廓的勾勒,对它于西方法哲学史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地位作出新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