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一 台同法的性质和功能
(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合同的神圣性
(三)信赖、希望和赔偿
二 在英国法律中合同义务的历史演变
(一)中世纪的诉讼
(二)损害赔偿诉讼
(三)债务的损害赔偿诉讼
(四)约因
(五)以后的发展
三 合同法的内容
第一编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协议
一 订立协议
(一)要约(提出必要条款)和承诺
(二)根据行为的推定
(三)英国法律规定
二 要约(提出必要条款)
(一)要约与邀请要约
(二)广泛的要约
(三)要约的通知
三 承诺
(一)要约和承诺必须相一致
(二)承诺的通知
(三)放弃通知
(四)通过沉默无言作出的承诺
(五)通过信件和电报作出的承诺
(六)规定的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撤销
四 要约的终止
(一)要约的撤销
(二)拒绝要约
(三)要约的失效
(四)死亡的影响
五 不完全的协议
(一)条款的确定性
(二)一般条款的协议
六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
第三章 合同的形式和约因
一 签印合同
(一)如何订立签印合同
(二)何时必须使用签印合同
二 需要书面的合同
(一)保证合同
(二)土地的出售或其他转让合同
(三)形式上的必要条件
(四)部分履行
三 约因
(一)约因的定义
(二)约因的必要性
(三)约因不得过时
(四)约因必须由受约人提供
(五)约因无需是充分的
(六)约因必须是实在的
(七)对现行义务的履行
(八)对现行义务的免除
(九)对承诺的禁止翻供和约因
(十)对约因学说的评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一 对条款的证明
二 明确的条款
(一)条件
(二)保证
(三)中间条款
(四)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 隐含条款
(一)“雄红松鸡”
(二)基于习惯的隐含(暗示)条款
(三)商品销售
(四)其他法定条款
四 对条款的解释
五 免除条款
(一)对印制条款的注意
(二)对免除条款的解释
(三)对合同的根本违反
(四)有关解释的案例
(五)免除条款和第三方当事人
(六)按普通法的其他限制
(七)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八)进一步的立法干预
第二编 使合同无效的因素
第五章 无资格
一 政府和国家机关
(一)政府
(二)政府机关
二 未成年人
(一)普通法
(二)1874年未成年救济法
(三)“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消极无效的合同
(五)积极无效的合同
(六)买卖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七)未成年人负担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性质
(八)未成年人对侵权或不法行为的责任
(九)谎称成年人的欺骗行为
(十)评论
三 法人和非法人社团
(一)法人
(二)非法人社团
四 精神错乱和酒醉的人
第六章 不实(虚伪)陈述
一 在有效的陈述之前要履行的条件
(一)必定会有不实的陈述
(二)陈述必须是对事实的陈述
(三)向受骗当事人提出陈述
(四)陈述必须是为促使合同的订立
二 欺骗性的不实陈述
三 疏忽性的不实陈述
四 无罪的不实陈述
五 解除的权利
六 责任的免除
七 “十分可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信用关系
(三)家庭调解的预备合同
(四)分配公司股份的合同
(五)保证人的责任
(六)合资公司合同
(七)土地销售合同
第七章 强制和不正当影响
一 强制
二 不正当影响
(一)不正当影响的性质
(二)不合理的交易和交易势力的不平衡
(三)信用协议
(四)解除
第八章 错误
一 按普通法的错误
(一)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实际存在的错误
(二)缺乏真正的协议
二 按衡平法的错误
(一)对待定履行的拒绝
(二)纠正
(三)解除契约
(四)按衡平法与按普通法的错误的关系
第九章 违法
一 依照法令的违法
二 赌博和打赌合同
三 按普通法的非法行为
(一)犯罪的或民事侵权的或进行欺骗的协议
(二)在和其他国家关系方面伤害本国利益的协议
(三)易于损害公共事业的协议
(四)易于曲解司法方针的协议
(五)促使滥用合法诉讼程序的协议
(六)与优良风尚相抵触的协议
(七)影响婚姻生活自由、安定或父母应履行其义务的协议
(八)剥夺法院管辖权的协议
(九)限制贸易自由的协议
(十)罗马条约
四 不合法行为的后果
(一)当事人的意图
(二)合同本身的违法性
(三)来自非法合同的利益
(四)根据非法合同要求偿还转让的金钱或财产
(五)附带的交易
五 分开
(一)分开的公共政策
(二)分开的必要条件
(三)分开的效果
第三编 合同责任的范围
第十章 合同关系
一 第三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的获得
(一)对受约人的补救办法
(二)合同权利的信托
(三)保险合同
(四)商业习惯
(五)关于土地的合同
(六)更进一步的例证
(七)评论
二 第三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一)关于土地的合同
(二)关于动产的合同
第十一章 转让和可转让性
一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转让合同权利
(一)按照普通法不得转让
(二)按照衡平法的转让
(三)合乎法令的转让
(四)衡平法的转让
(五)受让人的权利
(六)优先权
(七)不能转让的权利
二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 流通证券
(一)流通证券的种类
(二)可转让性和可流通性
(三)可流通性的限制
(四)提货单
四 法律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实施
(一)死亡的影响
(二)破产
(三)土地
第四编 履行和解除
第十二章 履行
一 完整合同的部分履行
二 支付
三 赔偿
四 履行的期限
第十三章 根据协议的解除
一 解除
二 协定和赔偿
三 废除
(一)变更
(二)弃权(放弃)
四 合同本身包括解除的条款
第十四章 由于失效而解除合同
一 学说的出现
二 失效的案例
(一)合同标的的失效
(二)特定事件的未能发生
(三)灭亡或个人的无能力服务
(四)租船合同
(五)商品的销售和运输
(六)建筑合同
(七)法律的变更
三 失效的标准
四 冒险事件的发生
五 出租土地和出售土地的合同
六 自身引起的失效
七 失效的作用
(一)合同的自动终止
(二)未来义务的免除
八 1943年法律改革(失效合同)法
第十五章 由于违约而解除合同
一 由受害一方任意决定的解除
二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形式
三 弃权
(一)在履行之前
(二)在履行期间
四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不可能性
(一)在履行之前
(二)在履行期间
五 未能履行
(一)各种承诺是否独立无关
(二)所谓义务是不是“完整”的义务
(三)被违反的条款是不是合同的条件
(四)是否不履行成为合同的根本问题
六 解除的后果
第十六章 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
一 保证的合并吸收
二 经过法院判决的解除
三 对证书的变更或废除
四 破产
第五编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章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
(二)估定损害赔偿金的根据
(三)间接的损害
(四)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对损害赔偿金的估定
(五)损害赔偿的租税成分
(六)减轻损失
(七)由当事人估定损害赔偿金
(八)利息
二 衡平法的补救办法
(一)特定履行
(二)禁止令
三 诉讼的时效(或有效期限)
(一)1980年诉讼时效法
(二)懈怠
第六编 代 理
第十八章 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 实际代理权
二 认可或批准
(一)代理人必须有意担任正希望有人代理的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当事人必须确有其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
(四)认可的方式
三 表面的代理权
四 在同居情况下的代理
五 关于必然性的代理
六 不同种类的代理人
(一)拍卖人
(二)经销人
(三)经纪人
(四)财产代理人
(五)律师
第十九章 代理的实施
一 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二)当事人对其代理人承担的义务
二 当事人(或委托人)和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二)代理人的不实陈述或不揭露
(三)同代理人的和解
三 代理人和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二)代理人本身即是当事人
(三)未经表露当事人的实际存在
(四)当事人的未经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章 代理人的代理权的终止
一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
二 根据法律的实施
三 不可取消的代理权
第七编 赔 偿
第二十一章 要求恢复原状(偿还)
一 准合同的发展简史
(一)曼斯菲尔德勋爵
(二)辛克莱诉布鲁厄姆案
(三)当今的看法
二 被告由于原告的行为而取得的利益
(一)原告付与被告使用的款项
(二)被告拥有或取得款项为原告所用
(三)按照劳动力价值付酬
三 被告不按原告的行为取得的利益
(一)当事人之间的(默契)关系
(二)有可能取得胜诉(偿付)的情况
四 对财产所有权的补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