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新千年即将到来之际,《中国刑法罪名释考)问世了,她是作者20世纪最后20年艰苦奋斗、刻苦钻研的结晶,也是奉献给新世纪的一份厚礼,望读者能从中受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共规定了400多种犯罪,是世界上规定罪名最多的刑法之一。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每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确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为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每一种犯罪设立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罪名来源、如何认定和处理,以及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法律对该罪有何不同规定,并从比较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意见,作者对每一种罪名都进行了全面的释解和详细考究。本书所释考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罪名离不开犯罪,罪名与犯罪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概念。罪名是罪状的高度概括,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而犯罪是罪名的具体化,是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总称。有时罪名和犯罪通用,如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与故意杀人罪是完全相同的;有时罪名与犯罪又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刑法中,对同样的犯罪,可能称为不同的罪名。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有些国家刑法中则称为“谋杀罪”、“斗杀罪”等罪名。所以,在某部法律中没有某种罪名的规定,不一定。就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有可能含括在其他罪名之中,本释考都尽量指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定为不同的各种罪名。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条件。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的主观条件与犯罪的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犯罪构成理论。本书在分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和分类罪名时,都是依照这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但是,作者在分析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时,发现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有些复杂,且有重复感,特别是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往往抽象,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常常产生众见分歧。当按法律条文规定对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发现任何犯罪按法律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结果,构成什么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也即是:每一种具体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大必要构成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齐备了上述三种必要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这种按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每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可称为简化犯罪构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法律规定的每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更加简便易行,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清楚。简化犯罪构成的突出效能是:(1)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该种犯罪的主体、行为、结果三种必要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上述三大必要要件之一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再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了;也不需要人为的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诸要素分开进行分析和归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划清罪与非罪界限。(2)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某些容易混淆的犯罪时,只要分析出其犯罪构成的三大必要要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是不同的,就可以把容易混淆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加以区别。(3)有利于刑事立法完善。立法机关根据简化犯罪构成,分析出法律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三个要件中某一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完善不足之处,就可以使法律条文完善,以适应当时惩罚某种犯罪的需要。本书根据简化犯罪构成要求,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使每一种犯罪构成条件明显、清楚、容易理解,显示出简化犯罪构成的适用效能。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是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参考了我国1979年刑法和有关的补充规定;借鉴了中国古代九章律、唐律、明律、清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罗马尼亚、日本、泰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巴西、西班牙、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刑法译文等。由于所见版本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作者2000年11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