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主要探讨了美国贿赂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也对美国贿赂法的运用做了极为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美国贿赂法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无论是美国贿赂罪的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作为行为规范的美国贿赂法本身还是贿赂法的运用,都是以维护“自由竞争”这一美国社会体制的基本原理为目的而展开的,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第二,无论是贿赂法本身还是它的运用都是以对政治责任的追究及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前提,在与两者并行甚至承认两者优先的情况下展开的。第三,无论是贿赂法本身还是它的运用都将其重心置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或程序中,都是在社会及公众积极参与的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