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章 航行安全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免除和等效
第4条 航行警告
第5条 气象服务和警报
第6条 冰区巡逻服务
第7条 搜寻与救助服务
第8条 救生信号
第9条 海道测量服务
第10条 船舶定线
第11条 船舶报告制
第12条 船舶交通服务
第13条 航标的设立和管理
第14条 船舶配员
第15条 关于驾驶台设计、航行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和布置、驾驶台程序的原则
第16条 设备的维护
第17条 电磁兼容性
第18条 航行系统、设备和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第19条 船载航行系统及设备的配备要求
第20条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第21条 国际信号规则
第22条 驾驶台视野
第23条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24条 船首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统的使用
第25条 主电源和操舵装置的操作
第26条 操舵装置:测试和演习
第27条 海图及航海出版物
第28条 航行活动记录
第29条 遇险船舶、航空器或人员使用的救生信号
第30条 操作限制
第31条 危险信息
第32条 危险信息所要求的内容
第33条 遇险信息:义务及程序
第34条 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
第35条 遇险信号的误用
附录 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管理、运作和财务规定
相关导则
关于航行事件的记录导则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船上操作导则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所有权和回收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