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司法实践中,文书辅助证人的规则又表现出回归的趋势。虽然法律不再要求所有涉及文书的案件都必须传唤目击证人出庭。但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使用文书证据必须提供佐证。总之,法律并没有完全否定保证文书制作过程真实的必要性,只是认为机械地坚持这一规则会阻碍对案件事实的查证。按照现在的规则,提供佐证来证明文书真实性的作法只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而且只局限在某些种类的诉讼纠纷之中。从古代的“文书审”到现代的文书证据规则,历史在记录司法证明的发展轨迹的同时,也在预示着未来。诚然,电子证据并不能等于文书证据,但是文书证据规则的变迁或许可以为我们研究电子证据规则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二者之间毕竟有不少相通之处,而且二者都要遵循司法证明活动的客观规律。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电子证据法研究,甚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