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需要注意的是,英王与英王朝是有区别的。英王朝被看成是一个独体法人,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只有一个人坐在英王的位置上,这就是当朝的国王或女王。但英王朝存在的时间比任何一位国王或女王都更长。而且,英王朝作为一个独体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与当朝的国王或女王都不相同。例如,目前的当朝女王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理,但同时,她还拥有英王朝的皇家财产,作为当朝女王,她可以使用这些皇家财产,但不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随意处置。(二)议会严格地说,英国议会是由国王和上议院、下议院组成的,尽管目前国王只是形式上参与议会。上议院又称贵族院,由国王授予贵族称号的人组成,议员的数量不定,有的是终身的,有的是世袭的。所有上议员都出席会议的情况几乎没有出现过。〔1〕下议院则由公众选举产生的下议员组成,目前共有651位下议员,通常每四年重新选举一次。议员在任期届满之前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其所在选区进行补选。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享有不得在议院外受到追究的特权。通常,法案在两院获得通过后,还必须提请国王或女王御准,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尽管国王或女王从未拒绝御准过),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君临议会(TheKinginParliament)。(三)内阁英国政府内阁由首相组阁,首相由在下议院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推选产生,不过,形式上仍由国王任命。如果没有一个政党在下议院获得简单多数席位,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常联合执政并推选首相。首相从执政党的下议员中选任大臣,并由国王任命。重要的大臣和政府其他重要成员(如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组成内阁。首相可以罢免大臣或者命令大臣辞职。英国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根据传统(而不是法律),这种制度的具体含义包括:(1)对于大臣的一切政治活动或者内阁的政策,内阁要作为一个整体向议会负责(实质上是向下议院负责)。(2)按照惯例,内阁应当采取全体一致的行动。如果内阁提出的重要法案,例如财政法案,遭到议会的否决,或者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必须全体辞职。(3)内阁成员个人对内阁的决定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在公开场合必须维护内阁的决定。如果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持相反意见的内阁成员如不放弃自己的意见,则应当辞职。(4)内阁的讨论和作出的决定均属秘密,内阁成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即使内阁成员辞职或被罢免的,未通过首相取得国王的许可,也不得泄露。(5)内阁大臣就本部门的工作向议会负责,并定期在下议院进行答辩。对于行政上的错误,即使是下级的过错行为,大臣即使不知道,也必须承担责任,大臣甚至可能因此而失去职位,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贸易部的一位职员曾经为了使另一位大臣陷入困境而故意泄露了秘密信息,结果,贸易大臣因此被迫辞职。而且,由于国王不能为非,所以,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国王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应当由在命令上副署签字的大臣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法院体系与法官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之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所有争议在提交高等法院审理之前,通常必须先经它们裁断。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法院系统,并且主要是与合同法关系较为密切的民事法院。为便利起见,根据法院是否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将法院分为高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2〕高级法院有权制定判例,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下级法院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以及治安官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