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观点如下:首先,刑事案件形态多种多样,既有杀人这种重大案件,也有轻微的盗窃和交通违音。既有否认案件,也有自首案件。因此对应上述多种多样的刑事案件特点,必须建立多样化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以这种多样的刑事司法体系的总体作为研究的对象。此为观点之一。其次,为了使这个多样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应将刑事司法的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机关,而是应将其分散。这样一来,刑事司法便有了掌管各自权限的众多程序参与者协同作业的性质。这个体系的基本原理是当事人主义,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法。此为观点之二。再次,刑事审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真实主义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如果“精密司法”能够圆满发挥作用,可以避免程序造成人的异化。程度偏颇,容易导致侵犯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严格要求保证基本人权的合理程序。精密司法必须在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实现。精密司法是刑事司法的内容,录事人主义是刑事司法的方法。两项原理可以并存。可以断言,上述两项原理的紧张关系才是在质的方面产生更为高度的刑事司法的动力。此为观点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