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