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认为“不正常的人”有三个源头,他们由历史上的三种人转变而来:“畸形人”(moi]stre)、“需要改造的个人”(individu acorriger)和“手淫的儿童”(enfantmasturbateur)。这三种人本身出现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畸形人的历史最为悠久,在古罗马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在福柯眼中,畸形人的概念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完全是生物学或医学的概念,畸形人之所以被分离出来,当作单独的一个范畴,是因为他对法律提出了挑战,构成了法律的障碍。福柯是这样解释其观点的:我们,包括古代人不认为有某些残疾的人是畸形,例如瘸子、聋子或瞎子,虽然他们在生理上或形体上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和正常人不一样,但他们不是畸形。为什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确定的地位,他们虽然不符合自然的规律,但是法律预见到了这种现象,法律在处理他们的时候没有根本的困难。然而,畸形则“是法律的极限”,i畸形在法律之外,是法律所没有预见到的,因此这个自然的混乱引起了法律的混乱。一个双体人,或者阴阳同体的人严重地违背了法律,法律无法容纳这些罕见的现象,“然而,虽然是违法(可以说是原始天然状态下的违法),但它在法律那一边却没有引起法律的回应……它即使完全违反了法律,也使法律悄然无息”。畸形对法律提出了许多令人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宗教法来说,“是否应当为——个有人的身体和动物的脑袋,或者有动物的身体和人的脑袋的个体进行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