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服务理论若从法治层面讲可作这样的概括: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管理并为人民服务、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原因在于,其一,将政府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我国行政法的根本旨趣所在,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IO以后,如何规范政府的行为更是我们所面临的最大持久战。可见,在新的世纪里,政府法治论仍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其二,从中国的历史及现实国情来看,行政权高度膨胀、行政腐败日趋严重一直都是世人关注的焦点。政府法治论通过对政府权力来源及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追问,突出了政府在法律之下的政治理念,因而完全符合宪政的基本要求。其三,政府法治论将政府的活动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并在每一具体的环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要求,从而使政府的权力处于全方位的法律监控之下,符合行政法理论基础整体性、全面性的特点。其四,通过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消极法治与积极法治的灵活阐释,政府法治论保持了内存的固有张力,能够顺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新型行政方式大量涌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