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公共利;益也是客观存在的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日益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个常见的法律范畴。公益诉讼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我困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关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理论,诸如诉权,诉之利益及当事人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使广大公民通过诉讼积极参与别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安全、方便、经济。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阅具有契合性。经济法自其出现就打上了杜会法属性的烙印。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要弥补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就要变革现行的诉讼机制,创设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公益经济诉讼。近来,公益诉讼成了司法实务和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由于对公益诉讼的具体涵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国外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尽呐致的理解,致使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曲解和误区。鉴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和我国的现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强化公益入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