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取向与全能政府不同,有限政府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自我管理,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加以引导,在市场失灵和社会不能的领域发挥作用。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有能政府和有效政府,是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防止政府职能泛化和异化,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由市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来承担,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有限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控,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制约。哈耶克认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雅赛指出:“有限政府是既在程序上合法,也在实体上合法的政府。”它应立于法律之下,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划分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活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不失灵。政府应该承担起补充市场失灵的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而且能够补充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只构成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有了充分的理由。政府只有在必然有效的条件下,才可以去进行干预。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政府有效的程度,也是有限政府的理由。这可以被认为是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观点。支持有限政府理论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对政府目的的界定是:“保护自然秩序免受强制和欺诈之害。”米尔顿·弗里德曼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是:“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具有限度。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来自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其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哈耶克对政府职责的界定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支持个人在市场内做决策的个人权利,而不是干预个人做决策的个人权利。作为众多社会组织的一种,政府应该“提供自发秩序能够得以生成的有效的外部框架”,“保护(市场)自发秩序,是实现共同福利的首要条件”。有限政府是政府全面干预社会、经济事务而导致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行政效率低下和财政不堪重负等消极后果背景下开出的治疗无限政府顽疾的一剂药方。政府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过多地从事可以由社会与市场承担的事务,或将政府权力深入到属于私人生活的领域,使社会或个人失去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使市场失去自我调节的能力,这样的政府管理不仅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失灵和市场失灵,而且还会导致政府失灵。政府规模的无限扩张,使政府机构臃肿、冗员庞杂、人浮于事,一方面会直接产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低效现象;另一方面会增加财政支出,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沉重负担,客观上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现代交通和通讯的飞速发展,生产经营、商业贸易、金融投资乃至知识思想的国际化速度加快,全球化已经呈现出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发展趋势。这改变了各国政府运作的环境,全球竞争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而庞大的全能政府是无法适应这些挑战的。托夫勒曾在描述全球竞争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时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设法进一步加强政府这个中心,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政治家、官僚、专家和计算机,以竭力争取跑在迅速增加的复杂性的前面;还有一种办法是通过群策群力,让‘下面’或是允许‘外围’作出更多的决定,来减轻政府作出决定的负担,而不是把作出决定的权力集中在已经紧张和乱了套的政府中心。”对此,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指出:“传统的领袖们本能地会选择第一个办法。”“但是这种本能做法只会更多地导致失败集中控制和合并机构只能产生更多的浪费而不是减少浪费。”适应历史发展趋势的解决办法应该是第二种,通过行政改革,调整和重组政府权力和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实行分权或放权,精简机构和人员,建立反应灵敏、运行高效的新机制,才能减少政治的动荡。另外,人口膨胀、环境污染、资源匮乏、金融危机和武器扩张等全球性问题,越来越难以由一个国家或政府加以解决。而国际性和区域性非政府组织数量的增加和职能的扩大,使政府向其让渡权力在所难免。建立有限政府,密切与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将是许多国家获得政治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从而维护国家主权的必由之路。P.13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