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何及时地加强监察和廉政建设等有关监察制度的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注视,报刊杂志上已发表了很多卓有见识的论著,这是令人欣喜的事。然而,对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以来封建监察制度史的研究,还远远落在形势之后,有待于大家继续努力,希望能早日看到有一本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专著出版。邱永明同志是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史学研究所的一位年轻教师。他早在三、四年前就有感于此,常和我谈起此事,并表示要发奋秉笔撰写一本《中国监察制度史》。 时日如流,欣悉此书稿已于秋冬间完工,并将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付印问世。最近,邱永明同志要我为该书稿的出版写篇《序》,我当然很高兴,兹就我在阅读原稿时的一些读后感和我平时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一些思考,趁兴随笔,写几点感想,如能聊充序言,弁于卷首,幸何如是。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中国封建制社会中的政治制度,不仅在东方,而且在全世界都是发展得最为完备和最为典型的,特别是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完备和严密程度,更是世界其他封建国家无与伦比的。而且它源远流长,影响当时及后世,为中外政治家、学者所瞩目。早在先秦时代的夏商周“三代”时的国家事务中,已开始有监察因素和活动的某些萌芽,到秦汉时代正式形成。西周、春秋、战国时代是领主制封建社会;秦统一六国后,便进入了地主制封建社会。秦汉时代的封建地主国家政权开创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官僚制度统治。皇帝在国家中央政权中,创建了以御史府为主体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其后,随着汉唐间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中央集权制统治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日臻完备;经宋元时代,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到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新兴市民不断壮大,官僚制度随之而不断庞大,中央集权制政治朝向君主集权制政治转化。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大,监察制度随之而相应发展、强化,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庞大而又严密的封建监察体系。 历史的经验,确是值得总结的。汉唐到明清时期的封建监察制度是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设置的,对现在来说,它已经是历史的陈迹了,但其在当时,在维护封建国家机器职能的正常运转方面,确也发挥和积累了极为实际而又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作用与历史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诸如:监察机构独立,自成体系,垂直监察;监察官秩卑权重,威震百官,无所不纠;监察活动,依据法规,以条问事;选任考核监察官,注重刚正不阿的品质,凭实迹黜陟。凡此种种,只要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其中很多正反经验,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加强监察和廉政建设是具有重大鉴古明今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邱永明同志在其专著中,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深入的论证,并提出了很多独自的创见。如:关于监察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问题,不仅从总体上指出了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属于政治制度,并受政治制度的制约,而且翔实地分析研究了每个时代政治和政治制度对监察制度演变的影响,揭示了监察制度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集权的不断强化而日益完备的发展规律。在监察官与皇帝的关系上,指出了监察官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代表皇权监察各级官吏。当然,其目的不可能是为了伸张什么民权,而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限制臣权,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经济利益和统治政权。皇帝拥有最高的监察权,监察机关以皇权为依托,监察活动受皇帝直接控制。御史行使监察权往往是以皇帝的旨谕为准则,纠弹讽谏能否奏效,当然主要还得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愿。永明同志据此而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切弊端均由此派生,这种评论颇有深意,揭示了封建监察制度的实质和内核。又如:关于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永明同志通过对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过程的剖析,指出了封建监察权在皇帝指挥下的独立性,如监察机关同行政、司法、军事等机构平行,御史的举弹,不受任何机关限制。这种组织独立和自成系统的监察制度确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它为监察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在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上,永明同志根据中国监察制度的实际,分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系统,御史负责纠举百官违失,谏官负责谏正皇帝或中央决策失误,二者相辅相成,均独立对皇帝负责。御史监察系统内部又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层层监督的监察网。这也符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在监察与国家治乱的关系上,书中具体地剖析了监察职能的实施效果对历朝盛衰的作用,指出了监察制度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使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制衡器,它具有“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作用,是“政之理乱”的关键所在。永明同志的这本专著中,在研究方法、体例以及史料运用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值得一提。在研究方法上,作者力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阶级分析方法和系统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既注意揭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般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还较集中地揭示了每个发展阶段监察制度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同时,还揭示了中国古代中世纪监察制度和欧洲古代中世纪监察制度的差异性。如:监察主体不同,中国监察制度是由皇帝授权下的御史台为专职监察机关,欧洲监察制度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事会或议会为兼职监察机关;又如,监察目的不同,中国的御史监察是皇帝的耳目,为维护君主专制独裁服务的,欧洲监察制度的职能是抑制君权,防止专制独裁;还有监察权不同,中国御史在皇帝绝对控制下行使监察权,欧洲监察机关一般享有不受君权制约的监察权威。在体例上,作者注意监察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联系,从纵的方面,按监察制度的萌发、创建、发展、成熟、强化、严密等分为六个阶段。当然,这种六阶段论,是否确切,这个学术问题大家可以继续讨论。我认为这种分期法,比较地符合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发展的具体的历史进程,可以反映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横的方面,按监察制度的体系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叙述,使人看了以后,有个清晰的形象和概念。在史料运用和写作风格上,作者注意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引,行文时能注意史著的写作特点,以史立论,据论溯史,不仅注意典志和会要中有关监察制度的资料,还尽量挖掘二十五史及其他历史文献中有关监察官行使监察的案例史料,作监察实例的真实描述,使本书体例严整,内容翔实,切合实用,具有学术性与可读性统一的特点。因此,这本书既是一本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也是一本有实用意义的历史教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纵横二千多年,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要写好一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邱永明同志拓荒式地编写这本史著,其中难免有所不足、疏误之处,但就目前学术界的实际情况说来,它确是一本学习、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的新著,值得向广大读者推荐。1991年11月于沪西丽娃河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