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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定 价:¥25.00

作 者: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期刊

ISBN: 9787503625084 出版时间: 1998-10-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1cm 页数: 464 字数:  

内容简介

  书摘[84]《问心一隅》卷下lOb,“疯婿退婚”。该审判决定不强求(当事人)与疯病发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85][86]《刑案汇览》卷四十9a,“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一议论认为,对民间实行兼桃的两个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离异,有悖人情。而可将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为妾加以默认。[87]《梦痕余录》86a。[88]《吴中判牍》24b。亲戚间的男女二人私定终身。女方家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该男子来访,否则将女儿杖杀。官府判其追纳聘财,认可了该婚姻。该判语中说:“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后汉卓茂也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话(后汉书卷五五,卓茂传)。在汪辉祖的《学治续说》中,也可见到“法贵准情”的相同的话。当新婚者犯过,应处之杖、架处罚时,可以暂缓、延至后日执行。“通情而融法”,被说成是仁人之术。前注(75)和(81)“乐李氏呈词判”中还指出:“此国家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礼都应为“平”(合理性)让路。《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上栏辑注中,在说明有关立嗣条例的立法理由时也说:“所谓礼顺人情也”。[89]《槐卿政绩》卷六16b,“夺继绝嗣事”。[190]《清忠堂文告》卷三8a,审断严观长承桃”。撰者朱宏柞之名引自京大人文汉籍目录。[90]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1a。[91]《吴平赘言》卷一4b以下,“彭大受呈词判”、“彭余氏呈词判”。[92]《汝东判语》卷三5b,“陈王氏呈词判”。[93]《汝东判语)卷三19a、2b。[94]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岩波全书、1963年)中虽然有题为“东洋社会中轻视法律的意识”的项目,但其论旨是支离的并且缺乏具体性。[95]《晦暗斋笔语》卷一lOa,“魏汝泰呈词判”。[96]《晦暗斋笔语》卷一28a,“余陈氏呈词判”。[97]《汝东判语》卷三3b以下,“艾升远呈词判”、“艾应辰等呈词判”。

作者简介

  滋贺秀三 男,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王亚新 男,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专业领域为纠纷解决、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日文专著《中国民事裁判研究》(1995),中文论文“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清华嫠评论》创刊号,1998)等。译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99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合译,1996)等。梁治平 男,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和法理学。主要著作有《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1—1997),《法辩》(1992),《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1998),《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书斋与社会之间》(1998)等。另有译著和论文若干。

图书目录

目录
序      (王亚新)1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滋贺秀三)1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
性考察——情、理、法    (滋贺秀三)19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
察——作为法源的习惯   (滋贺秀三)54
关于滋贺秀三教授论文的解说  (王亚新)97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
的理解            (寺田浩明)112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  (寺田浩明)139
权利与冤抑
——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
法秩序           (寺田浩明)191
关于寺田浩明教授论文的解说    (王亚新)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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